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47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住**镇**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闲聊”APP上建立闲聊群,组织赌博人员胡某某等人在该群内使用“舟山麻将”APP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该群内制定“赌博赢得50元以上抽1元,100元以上抽2元”的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闲聊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伟定
检察官助理 石 慧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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