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30日、9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存在感情纠葛而产生了与陈某同归于尽的念头,遂携带刀具窜至中山市**镇**工业园**有限公司**宿舍楼**楼**号房,持刀朝该**房内的陈某的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捅刺,致陈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明某某当场使用上述刀具捅刺自己意欲自杀,未果。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明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左肺、心脏、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玲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碟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材料共46页。
5.已为被告人明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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