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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入口因安检问题与该小区保安郑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郑某某遂报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蔡家派出所接报警后,公安民警陶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明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令、劝解,民警遂决定将明某某带往派出所。在民警将明某某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明某某拒不配合,乘控制其的民警陶某某不备,将陶某某掀翻在地,并对陶某某进行了踢打,致陶某某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随后,明某某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熠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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