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2015年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已执行完毕。2019年3月,因交通违法扣分超分未处理,明某某驾照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案发时其驾照仍处于被扣留状态。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凌晨01时25分许,被告人明某某饮酒后在驾照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抽血送检,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8)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1年1月5日,在值班律师左明达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明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照片和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89073****。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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