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小区。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明某某酒后驾驶黑A1****号牌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工农大街东南阳光高层门前处时,被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5.7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明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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