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明某某,曾用名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现年2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5********,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乡**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凌晨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明某某驾驶川R*****福克斯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乡出发前往若尔盖县行驶。于当日早上6时21分,行驶至国道213线684KM+600M(松潘县安宏乡中铁十六局6号横洞路段)时,明某某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坠入岷江河中,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张某某失踪,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未确保安全畅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明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且夜间通宵行驶,过度疲劳,不能保证行车安全,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平
检察官助理:张维川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明炜皓现居住于成都市锦江区**乡**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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