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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5时20分,被告人明**驾驶甘A*****号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大道与**街路口(**大桥南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冯某某所驾驶的甘G*****号新蕾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后碾压肇事,造成被害人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梁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被告人明某某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协助救治被害人,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贺晓娟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区崇**园**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1829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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