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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龚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武汉**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原武汉**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村**组**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明某某伙同龚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至4月1日期间,利用被告人明某某负责被害单位武汉**人才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承包的湖北人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雷神山项目人员考勤核算和工资发放及被告人龚某某负责项目现场人员考勤统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工时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单位武汉**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7千余元。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明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已偿还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明某某和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劳务外包协议、工时统计材料、工资发放表、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村**队,联系电话1592764****。

2. 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彭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27****。

3. 移送案卷6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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