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 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 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明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本市盘龙区兰缘KTV门口,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破坏社会秩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明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鲁某甲、鲁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伤情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10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