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甲、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左右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明某甲、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铁夹子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明某甲邀约被告人明某乙去往阳新县**镇**村“***”、**组的***等处放置铁夹子。后分别于次日、9月27日各抓获竹鸡一只;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明某甲去往**镇***购买八个铁夹子,后伙同被告人明某乙去往相同的地方放置铁夹子。次日上午,二人驾车去往放置铁夹子位置抓获猪獾一只、鼬獾一只。被告人明某甲准备将猎物放入车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明某乙主动到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已缴纳2000元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缴款收据、残疾人证、**村村务公开栏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例告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登记表;2.证人明某丙、明某丁、明某戊、王明某、邹明某、明某己的证言;3.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4.阳新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报告;5.被告人明某甲、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甲、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丽
助理检察员: 王聪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明某甲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号。明某乙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明某甲、明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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