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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廖某某票据诈骗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2月1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票据诈骗罪,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廖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上旬,束某某(已起诉)经某某(已起诉)介绍从武汉王某某(已死亡)处购得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票号31300051*******,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江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款人宜兴市**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48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15日)一张。尔后又经明明从中介绍,束某某将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某某(已起诉),束、陈二人共同预谋商定由陈负责“抵押贷款”等事宜后,某某遂安排指使某某(已起诉)将该伪票带至十堰交给某甲(已起诉)负责抵押借款。

某某(已起诉)从某某处收到该伪票后又将该伪票交由被告人明某某负责抵押借款。明某某在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系伪票后仍积极寻找下家抵押借款。同年1月下旬,明某某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让其帮忙找人抵押借款。廖某某在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系伪票的情况下仍积极居中联系接洽。后在明某某的授意下,廖某某周某某二人从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成功贴现出人民币459.84万元。事后,周某某得贴现款259.84万元,周将其中159.84万元转给某某某,自己留得100万元;某某得贴现款200万元,李将其中100万元转给某某,自己留用100万元;某甲将100万元贴现款替某某偿还80万元债务后,自己留用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明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廖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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