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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钟某某等三人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明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孝昌县**镇**乡**号。因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巍,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钟某某、周巍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4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明某、钟某某、周巍携带毒品、枪支、子弹从缅甸偷渡入境勐啊后乘车至澜沧。1月11日,被告人周巍因生病,从澜沧东方医院转院至普洱市人民医院,三被告人将藏匿有毒品和枪支、子弹的一黑色箱子随被告人周巍乘坐的救护车带至普洱市人民医院。1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将枪支、弹匣和一箱子藏匿于思茅**酒店412房间。当日,被告人明某、钟某某因在思茅**商务酒店502房间吸食毒品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查获。1月17日,经群众报警,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分局民警在思茅**酒店412房间内查获手枪2支,弹匣6个,弹匣内有子弹83发;房间一抽屉内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1颗,净重1克;从房内一黑色行李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000.04克;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合计净重20840.12克;查获手枪1支,子弹102发。经鉴定,3支手枪是军用枪支;子弹是军用子弹。民警经侦查,1月19日,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孝昌县陡山乡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周巍。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841.16克;手枪3支;子弹185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枪支、子弹(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鉴定文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钟某某、周巍违反我国对枪支、弹药、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非法走私、运输毒品,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钟某某、周巍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5张,散件34页。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841.16克,手枪3支,子弹185发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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