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明**从保山城区返回隆阳区板桥镇沙坝村委会石林11组老家杀牛,当得知其祖父明**与邻居苏**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明**即持尖刀与其祖父明**前往苏**家与其理论,明**、明**二人来到苏金*家门口叫喊,赵**(苏**家的女婿)打开大门后双方发生争执,明**先动手殴打赵**面部一拳,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明**(苏**的儿子)听见后从其家出来参与打架,当场被明**用尖刀刺中左背部一刀,倒地不治身亡;苏**、赵**二人抢夺明**手持的尖刀并厮打,苏**手掌及明**手掌被尖刀划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在苏**家大门口将被告人明**抓获。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明**系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下叶破裂失血死亡。
2019年12月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一)明成军患有脑挫裂伤及癫痫所致的人格改变, 其表现为:易怒,情绪不稳定,遇事难以控制自己;(二)明**2019年12月3日杀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8月28日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一)被鉴定人明**患脑外伤后人格改变;(二)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鉴定人明**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张春堂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4.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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