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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昌某某,女,49岁,1970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0********,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工作单位:无。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昌某某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张22元的价格购得220张百元纸质假币(其中20张属赠送),后断续使用百元纸质假币消费,后于2018年9月13日平度冷戈庄大集,从一名陌生女子处免费得到10张面值100的新款假币,2018年9月17日该驾驶黑色海南马自达轿车(车牌号鲁******)窜至莱西市**镇**村集市上消费假币,后被查获,现场发现未消费百元纸质假币4张,经检查,从昌某某平度家中查获百元纸质假币193张,其在莱西市**镇**村集市上消费百元假币3张。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被告人昌某某持有、使用的200张百元纸质假币为伪造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岩峰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度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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