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街**巷。2017年2月因酒驾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 日晚,被告人昌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小型客车由仙桃市城区驶往仙桃市**镇。20 时05 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埫口老318国道与港通公路十字路口时遇民警在查酒驾,民警示意昌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昌某某加速逃跑。20时15分许,民警在318 国道杨显东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昌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昌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8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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