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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个体经营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1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昌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20时25分,在郭木线孟津县**镇**路段,昌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碾压住在道路上躺着的徐某甲,造成徐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昌某某驾车逃逸,昌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昌某某到案后基本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昌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某某肇事后逃逸,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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