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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XXXXX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XXXXX,住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XXX。因持有管制刀具盗窃电缆线,2011年1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20年1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昌某某2020年4月中旬、4月25日、6月3日,驾驶三轮车到永定区西溪坪,将“张家界市XXXXXX处理场”内电缆线盗走,后以6000元卖给收废品的人。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昌某某驾驶三轮车到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将“张家界XXXXXX有限公司”内电缆线盗走。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昌某某被抓获。该次电缆线被查获并返还被害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衣服、两把钳子;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等;

3.被害人喻XX、覃XX、覃XX的陈述;

4.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珈

检察官助理:杨川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昌某某现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财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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