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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行贿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地址:昆明市**区**路**大厦**室。

诉讼代表人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7********,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02326****。

被告人辛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6********,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姚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3月29日被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大姚县公安局逮捕。捕前住昆明市**路**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78********,白族,大专文化,昆明**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家住昆明市**小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交楚雄州监察委员会后再交大姚县监察委员办理,大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辛某某、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一次退回补充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为能长期与昆明**大学**附属医院(下面简称:昆*附*院)放射科保持医用耗材供购关系,由被告单位总经理辛某某、销售经理张某某先后9次送给了该院放射科副主任、介入室负责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47.8万元。其中:

1.2008年2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7.5万元;

3.2010年2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1年2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9万元;

5.2012年1-2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1.8万元;

6.2013年1-2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2万元;

7.2014年7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3万元;

8.2015年7月的一天,辛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6.5万元;

9.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辛某某安排昆明**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张某某在昆*附*院放射科李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甲现金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交办书、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指定管辖的批复、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供货明细、支票、会计凭证、昆*附*院的资质材料和文件、任命文件、财务账册、出库汇总表、供货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喻某某、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上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缴违纪款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现金进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昆明**大学**附属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介入室负责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47.8万元。被告人辛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决定并实施行贿行为,属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行贿的具体行为人,属直接责任人。被告单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单位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昆明市**小区**幢**单元**室。

2.本案证据卷5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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