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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路**号**号房。

诉讼代表人:牛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系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镇**路**号**产业园**号楼。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 1975年**月**日生,系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昆山市**镇**花园**幢**室。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继伟,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昆山**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会计,住昆山市**镇**佳园**苑**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等人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等人、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4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昆山*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685804.86元。并交由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685804.86元。

2016年12月间,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戴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昆山*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130738.56元。并交由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130738.56元。

其中,2016年12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戴某某向崔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昆山*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218085.73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狮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单位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补缴骗取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及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68万余元;被告单位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的税款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1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及被告单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20327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花园**幢** 室,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佳园**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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