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住淄博市博山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6年8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昃某某、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4日、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巩某某(在逃)联系王某(另案处理)处理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废酸,王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昃某某处理废酸,昃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向其位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养鸡的闲置院落内水池倾倒1.5车45吨废酸。后昃某某联系王某某和(另案处理)向其位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承包的煤场废弃矿井中倾倒4车120吨废酸。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废液为危险废物,亦有“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王某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昃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废液性质检验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昃某某、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淄博市博山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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