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昂某某(曾用名昂某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彝族,云南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县**镇**村**号。200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1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1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昂某某到弥勒市**镇****公司,将****公司停放在西侧车间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昂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至红河水乡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人。经鉴定,****公司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昂某某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昂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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