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时18许,被告人昂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二镇西龙街方向驶往西二镇矣维村委会马家新村方向,在**镇西二客运站对面的道路上倒车的过程中,昂某某因操作不当,在倒车的时候撞上郭学明驾驶的小轿车左边的前门,被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昂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学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昂某某血液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7.87mg/100ml。
被告人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昂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昂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128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74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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