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缅文二档,国籍缅甸,住缅甸掸邦腊戌市**镇**区,现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1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旺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线某某停放在章凤镇户弄村委会小街路边的豪爵牌HJ110-3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8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旺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于停放在章凤镇环东小区43号家中院子的劲隆牌JL150-7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飞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旺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陇川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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