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旺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305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籍贯:贵州省开阳县,户籍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单元**号,于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旺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吃宵夜时产生纠纷,后旺某某用酒瓶划伤张某某面部。经鉴定:1.张某某因锐器伤致左侧面颊下颌缘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2. 张某某因锐器伤致左侧面颈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旺某某积极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对其处以6-18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涉案照片、医院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旺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旺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1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亲

2019年11月8日

附:一、被告人旺某某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