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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旺某某危险驾驶案)_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93********,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7日被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旺某某在萨某某**镇林卡内喝酒喝至当晚23时许前往萨某某**镇****朗玛厅。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旺某某酒后驾驶藏D0****小型轿车加某与前往日喀则市区,途径萨某某二级综合检查站逆向行驶绕卡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在国道318线 **处被萨某某二级公安检查站民警截停。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旺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14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站值班民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登记、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加某某证言,被告人旺某某供述,血样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磊

检察官助理:次旦卓玛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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