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012号
被告人旷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62430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村**组**号。2014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3月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路**号**房,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餐桌的烧鸭一只及现金人民币120元。2020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龙华区**村**号**楼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旷某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旷某某因2020年5月6日实施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旷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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