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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盗窃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娄底市**公司出租车**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城**栋**单元**室。曾因购买假证件,于2017年4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旷某某驾驶出租车搭乘顾客及被害人石某某至娄底市娄某某**街的**小区。期间,石某某将其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旷某某拾到后,打开该手机的微信社交软件,将与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到其本人和其儿子的微信上,数额共计3898元。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旷某某的手机微信收到石某某微信留言,即主动联系公安民警投案。到案后,旷某某归还了被害人石某某的手机及3898元,取得了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信息登记、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旷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扬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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