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旷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园湖南**机械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居住在该公司员工宿舍**室;2020年5月至7月,其趁宿舍对面**室未锁门室内无人之机,独身五次窜至**室,盗走同事周某某、吴某某的现金共人民币15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旷某某窜至**室将吴某某放在床铺下面的5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旷某某窜至**室将吴某某放在床上的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旷某某窜至**室将吴某某放在床上的2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旷某某窜至**室将周某某放在床上的200元现金盗走。
5、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旷某某独身窜至**室将周某某放在床头书本里面的330元现金盗走。次日,被告人旷某某被抓获后经指认现场,缴获其盗窃的330元现金。后330元现金被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被告人旷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向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退赔了200元和1000元,取得了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坦白、主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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