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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社**号。因盗窃于2008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9月1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旷某某在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有多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2018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恒福国际广场西门,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晓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菲尔牌电动车时,被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镇安村镇中三村镇中新区2街5号门外,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三田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29日3时53分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镇安村中四旧区中区街6号楼下,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74元的健丽宝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镇安中三旧村2街4巷8号,将被害人李某某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电动车盗走。

2020年4月27日5时48分许,被告人旷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时代云图对面的宏佳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喜德盛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小康便利店门外路边抓获被告人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碧波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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