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900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被告人旷某某所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门口**超市购买酒水,因赊账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当时被告人旷某某正利用收银台上的手提电脑玩游戏,被害人杨某某将被告人旷某某的手提电脑盖上后离开;后被害人杨某某与老乡杨某甲再次到上述超市购买酒水时遭被告人旷某某拒绝售卖,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将被告人旷某某使用的手提电脑盖上,被告人旷某某于是从身后的杂物架上拿出一把水果刀追砍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杨某某及后期赶来的被害人杨某甲受伤。被告人旷某某在现场拨打110和120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1月17日出具佛公禅(司)鉴(法活)字[2019]11028号、11029号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旷某某父亲旷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杨某甲、杨某某各项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赔偿等合计人民币1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默
2020年12月28日
附:卷宗二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