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旷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烤鱼店喝醉酒,无故殴打烤鱼店老板王某某,并索要财物,王某某给了被告人旷某某两包香烟,让其离开。被告人旷某某离开时,走路碰到在店内的顾客被害人张某某,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旷某某即电话叫来谭某某(另案处理)和宁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到现场即持砍刀追砍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躲进超市里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作案工具购买记录截图、旷某某手机内提取其与谭某某的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并纠集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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