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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株洲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旷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旷某某和廖某某一起在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被告人旷某某家中吸食了由廖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

2、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旷某某和廖某某一起在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被告人旷某某家中吸食了由廖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

3、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旷某某和廖某某一起在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被告人旷某某家中吸食了由廖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

4、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旷某某和廖某某一起在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被告人旷某某家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毒品由被告人旷某某出资300元,由廖某某找人购买。

到案后,被告人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样采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搜查笔录、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旷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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