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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旷某某、旷某甲等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旷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自然村**号。被告人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旷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旷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栋。被告人旷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旷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旷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旷某丁,女,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旷某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镇**路**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旷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旷某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万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万全县**乡**村**路**街**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6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某、旷某甲、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丙、尹某某、旷某丁、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旷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以聚鑫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被告人旷某某、旷某丙、肖某某、钟某某、邓某某、陈某甲等人为业务员,在网上利用“期乐宝”等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诱骗投资人投资,骗取他人财物。2018年下半年,旷某甲将公司转让给旷某某,旷某某将公司更名为广东哼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又称广东趣乐通公司),继续从事虚假期货交易业务诈骗活动。

2019年7月初,因之前使用的“期乐宝”期货交易平台性能不稳定,被告人旷某甲帮助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福州市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乙帮助旷某甲制作了一款可以更改期货指数,同时具有冻结交易账户功能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趣乐通”app,并将旷某某从网上购买的“西安市阎良区秋红网络工作室”的支付宝账户嵌入该期货平台作为收款账户,收取了旷某甲和旷某某共计66880元的费用,在旷某某等人实施诈骗期间,陈某乙还负责对“趣乐通”app进行维护,确保app正常运行,并收取了17095元的服务器维护费和租赁费。

为了实施诈骗,旷某某租赁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铂泰广场B座510室和512室作为办公地点。旷某某任命被告人旷某丙为一部经理,下设野狼组和金刚狼组,野狼组组长被告人旷某丁,组员为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邓某某,金刚狼组组长为被告人肖某某,组员被告人周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旷某某任命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告人旷某乙为二部经理,同时让旷某乙负责财务,二部下设雪狼组和智囊团组,雪狼组组长为被告人尹某某,组员为被告人刘某某和刘某甲,智囊团组组长由旷某乙兼任,组员为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旷某戊。旷某某指使公司经理、组长和业务员,利用微信添加好友,冒充期货经纪人向好友推荐趣乐通期货交易平台,并将已注册客户拉入“趣乐通vip会员体验群”微信群,旷某某在群内冒充老师以及老师助理身份,公司经理、组长以及业务员冒充客服和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的投资趣乐通期货平台盈利的图片,诱骗被害人到趣乐通平台投资期货,被害人充值到该平台账户里的资金实际进入了旷某某控制的“西安市阎良区秋红网络工作室”支付宝账户,旷某某在趣乐通后台手动输入客户充值的金额至对应客户的账户,客户资金并未进入正规的期货交易大盘。客户入金后,旷某某等人诱导客户在趣乐通平台内购买国际期货和国内期货产品,其中国际期货包括美原油、美黄金、美白银、恒指、富时A50,国内期货交易包括沪铜,沪镍,沪青,螺纹钢。客户在交易期货时,不同的期货产品保证金和手续费不同,每次交易客户不论盈亏都需要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客户购买期货需设置止盈和止损值,并且系统默认止盈是止损的2倍,为了造成客户亏损,旷某某等人冒充指导老师和助理的身份诱导客户频繁操作,并且反向喊单,在客户亏损时,旷某某等人诱导客户扛单直至触碰止损点被系统强制平仓,客户在平台内的资金亏损完以后,旷某某等人会以目前大盘环境不稳定,继续充值添加老师单独指导才能获利为由,诱骗客户再入金,实为继续诈骗客户钱财目的。如果客户交易盈利,便诱导客户尽快卖出,造成客户表面盈利,扣除手续费仍然亏损的情况。当被害人不按照指导老师建议操作,或者在凌晨旷某某等人下班后进行操作并实际盈利时,旷某某等人便以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操作,交易无效、单子有问题交易所不认可等借口,限制被害人出金并冻结被害人账户。旷某某等人隐瞒了客户充值资金未进入期货市场,趣乐通期货平台可以修改指数进行操控以及可以冻结账户、限制出金等事实,骗取滁州市琅琊区的高某某等27名被害人投资款383481.37元。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旷某丁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梁某某为好友,旷某丁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梁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公司其他业务员冒充客服和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0720.9元。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周某甲为好友,刘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周某甲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周某甲人民币53976.7元。

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陆某某为好友,尹某某伙同刘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陆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陆某某人民币6021.27元。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陈某丁为好友,尹某某伙同刘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陈某丁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陈某丁人民币10500元。

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四川省乐山市的被害人易某某为好友,刘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易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易某某人民币9082.46元。

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旷某戊通过微信添加山东省枣庄市的被害人罗某丙为好友,旷某戊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罗某丙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罗某丙人民币22018.83元。

7.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旷某戊通过微信添加青海省西宁市的被害人徐某某为好友,旷某戊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徐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3537.1元。

8.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旷某戊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韦某某为好友,旷某戊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韦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韦某某人民币3034元。

9.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为好友,肖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李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1579元。

10.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黑龙江省大庆市的被害人朱某某为好友,肖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朱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朱某某人民币8001.99元。

11.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高州市的被害人滕某某为好友,周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滕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滕某某人民币6800元。

12.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南宫某某为好友,周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南宫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南宫某某人民币14937.9元。2019年9月2日,南宫某某申请提现4000元,因旷某某的支付宝当日转账限额无法转账,旷某某谎称交易所延迟未将提现资金转入南宫某某的账户。

1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旷某丙通过微信添加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韩某某为好友,旷某丙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韩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韩某某人民币2102元。

14.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旷某丙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罗某甲为好友,旷某丙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罗某甲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罗某甲人民币4742.01元。

1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旷某丙通过微信添加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的被害人高某某为好友,旷某丙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高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172.01元。

1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甘肃省兰州市的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尹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马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马某某人民币7715.19元。

17.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陈某丙为好友,尹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陈某丙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陈某丙人民币14391.07元。

18.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旷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彭某某为好友,旷某乙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彭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0842元。

19.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杨某某为好友,邓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杨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3515.7元。

20.2019年8月1日,一部业务员吴某某通过微信添加福建省三明市的被害人罗某乙为好友,吴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罗某乙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罗某乙人民币4538元。

2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江西省赣县的被害人曾某某为好友,张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曾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曾某某人民币31843.65元。

2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被害人张某乙为好友,陈某甲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张某乙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1009.69元。

23.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的被害人张某甲为好友,钟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张某甲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1181.1元。

24.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旷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河北省廊坊市的被害人贺某某为好友,旷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贺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贺某某人民币30214.8元。

25.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旷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害人柳某某为好友,旷某乙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柳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骗取柳某某人民币8004元。

2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董某某,肖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董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诈骗董某某投资款,董某某未按照旷某某等人的操作建议,而是经常在旷某某等人下班后在趣乐通app上购买期货产品,其共计入金45000元,盈利17323.5元,旷某某、肖某某等人以董某某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交易以及不听从老师建议为由,限制董某某提现,后董某某以报警为由要求提现,旷某某等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转账50135.5元给了董某某,剩余12188元没有让董某某提现,并冻结了董某某的交易账户,造成董某某无法登陆趣乐通app账户。

27.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胡某某,肖某某以“广东趣乐通公司”为国内正规期货交易公司,客户资金进入正规期货交易大盘为幌子骗取董某某在趣乐通app上充值入金,后由旷某某等其他员工在“趣乐通vip体验群”里冒充老师、老师助理,假客服和假客户的身份,通过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喊单,利用可后台修改期货指数的趣乐通app诈骗胡某某投资款,胡某某未按照旷某某等人的操作建议,而是经常在旷某某等人下班后在趣乐通app上购买期货产品,其共计入金85216元,盈利86147.82元,旷某某、肖某某等人以胡某某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交易以及不听从老师建议为由,限制胡某某提现,后胡某某以报警为由要求提现,旷某某等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转账115667元给了胡某某,剩余55696.82元没有让胡某某提现,并冻结了胡某某的交易账户,造成胡某某无法登陆趣乐通app账户。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旷某某、旷某丙、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丁、尹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铂泰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旷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号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充值、转账与聊天记录、发还清单、旷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贺某某、韩某某、罗某甲、高某某、梁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董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罗某乙、滕某某、南宫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陈某丙、周某甲、陆某某、陈某丁、易某某、柳某某、彭某某、罗某丙、徐某某、韦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旷某某、旷某甲、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丙、尹某某、旷某丁、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

7.支付宝、微信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旷某甲、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丙、尹某某、旷某丁、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技术,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旷某某、旷某甲、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丙、尹某某、旷某丁、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旷某甲、钟某某、旷某乙、旷某丙、尹某某、旷某丁、肖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系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松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旷某某、钟某某、旷某丙、尹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旷某甲、旷某乙、旷某丁、陈某甲、旷某戊、张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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