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时某等四人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时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村居委会散居104号。被告人时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8********,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村居委会**栋*号)。被告人安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5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村居委会******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江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041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李郢镇***村**栋**号)。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5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安某、尹某某、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时某、安某、尹某某来到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二期工地内,盗窃工地内钢筋和扣件九百余斤,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和扣件价值3666元。

2、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时某、江某来到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二期工地内,盗窃工地内钢筋1000余斤,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000元。

被告人时某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4666元,被告人安某、尹某某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3666元,被告人江某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黄某等人证言

3.被盗单位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时某、安某、尹某某、江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安某、尹某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时某盗窃价值4666元,安某、尹某某盗窃价值3666元,江某盗窃价值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安某、尹某某、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时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尹某某、江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