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83号
被告人时某甲,曾用名时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被告人时某甲系实际控制人,2012年起,时某甲以公司投资清洁能源为由,雇佣业务员以高息为诱饵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并以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认购书。经鉴定,截止2019年10月10日,共有40人报案,涉及投资金额912.67万元,已返还金额27.14万元,未返还金额885.53万元。2019年8月4日,时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款合同、股权认购书、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信息等;
2、证人董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时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时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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