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时某甲翻墙入院并钻窗进入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张某甲家中房屋内,被张某甲及闻讯赶至现场的时某乙发现后,被告人时某甲遂翻窗离开现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时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时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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