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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时某甲翻墙入院并钻窗进入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张某甲家中房屋内,被张某甲及闻讯赶至现场的时某乙发现后,被告人时某甲遂翻窗离开现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时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时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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