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55********,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中共党员,住郑州市二七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时某甲利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马寨镇刘胡垌村拆迁改造之机,使用两份盖有刘胡垌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经查证内容为虚假),虚构时某乙(时某甲之子)与时某丙系叔侄关系、时某丙宅基地由时某乙使用的事实,使时某丙的宅基地获得拆迁补偿资格,后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偿房屋价值总计人民币138.3万元,并实际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共计人民币332852元。现时某甲家属已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332852元至指挥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时某甲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时某丁陈述;3、证人时某乙、李某甲、时某戊、李某乙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合村并城拆迁档案复印件、各种补助费及奖励结算单复印件、马寨镇刘胡垌村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行转款单等书证、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138.3万元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