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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甲、王某甲等敲诈勒索、赌博等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时某甲,绰号“大兵”,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1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金台区**号**单元**室。201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33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宝鸡市**小区。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1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8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三桂”,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3611,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号楼**单元**室。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9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韩某、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11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2013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罚款350元。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强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31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镇**村**组**号。2013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宝鸡市渭滨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310, 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镇**村**组**号。2013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 2019年1月5日逮捕,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117,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2013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时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117, 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宝鸡市**路**号**单元**楼**户。2013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非法拘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逮捕,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3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副**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83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巷**号。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 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任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7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家属楼**单元**楼。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宝鸡市渭滨区**庄**二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001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路**组**家属楼**单元**楼**户。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41X,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戊,曾用名王某己、王某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331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千阳县**镇**巷**家属楼**号楼**室。2017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千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21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街**号,住千阳县**镇**村**组。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091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单元**室。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月8日刑事拘留,2月2日逮捕,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柴火鸡老张”,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00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楼**门**号,住千阳县**镇**村**组。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千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王某甲、卜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张某甲、时某乙、黄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张某丙、宋某甲、任某甲、张某乙、王某戊、牛某某、张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3月4日、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3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7日、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时某甲等九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刘某乙等十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对两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时某甲、胡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等及被告人王某甲、卜某某、张某乙等“恶势力”,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聚众造势、恫吓、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任某甲、卜某某、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时某甲以被害人王某辛没有按其要求及时通过微信向侯某甲转去200元礼金,让其丢了人为由,通过电话对王某辛进行威胁,并让两个朋友打电话对王某辛进行威胁。迫于压力王某辛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时某甲,时某甲提出索要5000元,因王某辛手头现金不足,后时某甲提出给其2000元,王某辛被迫同意。第二天,时某甲驾车与顾某某一起来到王某辛位于千阳县宝平路的**超市,由顾某某进店取走2000元交给时某甲。

2、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时某甲电话提出向王某辛“借款”2000元,遭到王某辛拒绝。时崇孝以让王某辛去宝鸡或者他带人来千阳找王某辛进行威胁。王某辛迫于无奈,于当日向时某甲提供的其妻征某某农行账户存入现金2000元。

3、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侯某乙酒后因琐事与千阳县**酒店老板赵某某发生矛盾,遂通过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从宝鸡联系人来千阳收拾赵某某。王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合谋,制造已纠集80余人携带刀具乘车赶往千阳的假象。后侯某乙担心事情闹大,提出不要让人过来,王某甲、张某甲以已组织人员出发为由,提出需要支付人头费、交通费,否则就让所纠集人员直接找侯某乙要钱。当晚,王某甲当面向侯某乙计算费用共计47500元,后安排被告人卜某某向侯某乙要钱。侯某乙联系被告人时某甲从中说情,后在县城东海路**饭店一包间内,侯某乙向时某甲交付现金22000元,时某甲经与王某甲电话商量,以其用了其中部分钱为由,交给卜某某15000元,卜某某将该15000元全部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给卜某某、刘某乙各1000元,给张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给韩某甲、任某甲等人各500元,其余被王某甲挥霍。

4、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甲将被害人侯某乙叫到宝鸡,以自己帮助被害人侯某乙说情,让侯某乙少被王某甲敲诈20000多元为由,向侯某乙提出“借款”5000元的要求。当日和侯某乙分手后,时某甲连续多次给侯某乙打电话,并以带人来找侯某乙相威胁。侯某乙被逼无奈,于当日通过微信给时某甲转款5000元。

5、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甲以被害人牛某某(本案被告人)在背后骂他,需要当面说事为由,通过电话将牛某某叫到宝鸡市经一路**茶坊二楼一包间内,并事先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时某乙等在场聚众造势。在时某甲质问牛某某过程中,时某乙等人以呵斥、意欲动手等举动,使牛某某产生惧怕。时某甲遂提出让牛某某拿出3000元了结此事。牛某某被逼无奈,打电话让其女友李某甲通过微信转款3000元,牛某某随即将该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时某甲。事后时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现金给黄某某等每人300元,给刘某甲1000元,给时某乙没给钱。 

6、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时某甲意图敲诈被害人侯某乙,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并通过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为其帮忙。后被告人时某甲、刘某甲、王某乙、黄某某一同驾车来到千阳县,并在途中进行了预谋。在千阳县城东海路,时崇孝将侯某乙叫到车上,以其给侯某乙帮了忙,而侯某乙没有良心为由,采取言语威胁,刘某甲、王某乙持棒球棍进行威胁的手段,逼迫侯某乙通过微信向时某甲转款3000元。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卜某某、任某甲、张某乙经预谋,以曾给被害人杨某甲组织的赌博活动帮忙,事后支付报酬太少为由,将杨某甲约至千阳县城东海路向其要钱。被杨某甲拒绝后,卜某某以把杨某甲拉到县消防队背后偏僻处收拾相威胁。杨某甲被逼无奈答应再给他们8000元,然后与卜某某等三人一同来到其居住的**小区门口,让妻子汪某某拿来现金8000元交给张某乙。卜某某、任某甲、张某乙、王某戊各分得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时某甲敲诈勒索3次,敲诈金额9000元;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时某乙敲诈勒索1次,敲诈金额3000元;纠集胡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王某乙敲诈勒索1次,敲诈金额3000元;王某甲纠集卜兴、张某甲敲诈勒索1次,敲诈金额22000元;卜某某、张某乙、任某甲敲诈勒索1次,敲诈金额8000元。

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2015年11月2下午,被告人张某乙在千阳县华御金座楼前被韩某乙纠集的宋某乙、邓某某、张某戊等人殴打,在韩某乙等人驾车继续追打时,被告人张某乙纠集姚某某、尚某甲、尚某乙、王某壬等人持械对韩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韩某乙、张某戊、杨某乙受伤。

2、2015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千阳县**医院外科病房持洋镐把对正在住院治疗的被害人韩某乙进行殴打。

3、2016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卜某某、张某乙及张某乙的几个朋友等人在千阳县城**KTV唱歌时,因对店内先付款后上酒的规定不满,被告人卜某某、张某乙遂对KTV服务生付某某、任某乙及领班马某某进行殴打,致付某某受伤。

4、201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卜某某、张某乙、韩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到千阳县**镇**村停车场,找王某癸讨要其子所欠赌债。当时王某癸、吴某甲、宋某丙等人在车场门房内打麻将,卜某某进门后将桌上麻将牌推倒,因此与吴某甲发生口角,卜某某用拳将吴某甲打倒。吴某甲随即电话叫来其子吴某乙,被告人卜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又对吴某乙进行殴打,致其面部受伤。在场的宋某丙、王某癸在劝架时也遭到殴打。后被闻讯赶来的宋某丁(宋某丙之子)、赵某某制止。当晚离开停车场后,王某甲、卜某某纠集高某某、时某甲、张某甲等众多人员,欲继续和对方打架,在县城**酒店,经景某甲、任某丙从中劝说,平息了事态。

5、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卜某某、张某乙等人到千阳县城**KTV唱歌,黄某某提出赠送食品的要求被拒绝后,为了泄愤,黄某某在谩骂现场工作人员的同时,将KTV大厅摆放的一个大理石茶几掀翻,致台面破碎,并拒绝支付当晚消费金额共计349元,后一行人离开KTV。

6、2017年年底一天晚上,贾某甲、乔某某、刘某丙在宝鸡市高新区**音乐烤吧吃饭时,贾某甲与服务生徐某某发生矛盾。贾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一起前往**音乐烤吧为贾某甲撑腰壮势。后贾某甲、乔某某、刘某丙在烤吧二楼楼梯口、一楼花坛处对徐某某进行了殴打。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乙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1次;被告人张某乙、卜某某寻衅滋事1次;被告人张某乙、卜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1次;被告人张某乙、卜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1次;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1次。

三、诈骗、赌博犯罪事实

(一)2017年10月份,由被告人刘某乙出资,被告人张某乙联系购买带有暗记的麻将牌及可以看清麻将牌上暗记的隐形眼镜后,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先后合谋,由刘某乙联系参赌人员、场地,张某乙、宋某甲戴隐形眼镜作弊,任某甲上场打牌,赢得钱财按事先约定分成。期间,被告人刘某乙与被告人王某丙合谋,由刘某乙组织人员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两人平分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戊、牛某某在不知使用作弊赌具的情况下也加入赌博。先后在千阳县**镇张某乙家中、**镇**村孟某甲家中、**镇**村被告人刘某乙家中、千阳县**酒店、千阳县**酒店等地点多次聚众赌博。卜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先后在**镇**村韩某甲家中、**镇**小区杨某甲家中聚众赌博。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任某甲在千阳县**酒店开好房间并准备好作弊麻将,由刘某乙联系孙某某等人用作弊麻将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刘某乙记账、放账、抽头,任某甲参与赌博,张某乙戴隐形眼镜配合刘某乙、任某甲赌博作弊。孙某某输10000元,刘某乙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刘某乙收回赌债后给张某乙、任某甲各分1800元。

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牛某某、王某丙、张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卜某某,组织韩某甲、杨某丙、杨某丁、韩某丙在千阳县**镇**村**组张某乙老家用作弊麻将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40000元,牛某某、刘某乙记账、放账、抽头,张某乙、卜某某戴作弊眼镜,刘某乙、杨某丙、韩某丙、杨某丁、韩某甲、任某甲、张某乙、卜某某参赌,抽头渔利14000元,牛某某、刘某乙给每人发“工资”200元,给张某乙场地费300元,王某丙分得2000元左右,牛某某分得3000元。张某乙赢8000元,杨某丙输81000元,还了70000多元,韩某丙输10000元。要回赌债后,刘某乙、任某甲、张某乙、卜某某各分了4000元左右。

3、2017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王某戊、宋某甲、任某甲在千阳县**镇**村后店房刘某乙家中组织韩某甲、吴某丙、杨某丙、罗某甲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40000元,王某戊记账、放账、抽头,宋某甲戴作弊眼镜,除王某丙、王某戊外其余人员参赌,抽头渔利8000元,刘某乙给每人发“工资”200元,给王某丙分2000元。罗某甲输64000元,写了一份60000元借款协议,第二天给刘某乙还赌债14000元。

4、2017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王某戊、宋某甲、任某甲在千阳县**镇**村后店房刘某乙家中组织韩某甲、吴某丙、杨某丙、罗某甲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10000元,王某戊记账、放账、抽头,宋某甲戴作弊眼镜,除王某丙、王某戊外其余人员参赌,抽头渔利给王某丙分500元。罗某甲输10000元,和前一晚欠的50000元合在一起给王某戊打了一张60000元的借条。事后刘某乙、王某戊向罗某甲索要赌债时,因罗某甲拒绝归还,刘某乙、王某戊对罗某甲进行殴打,致罗某甲受伤,未收回赌债,王某戊向刘某乙要了4000元。

5、201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在千阳县**酒店一房间内组织李某乙(另案处理)、韩某甲、杨某丙等人利用作弊扑克牌以“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30000元,刘某乙放账、记账、抽头,李某乙戴作弊眼镜,刘某乙、王某丙、杨某丁、韩某甲、韩某丁、任某甲、宋某甲、李某乙参赌,抽头渔利6000余元,刘某乙给在场每人发“工资”200元,给王某丙分1500余元。韩某甲输18000元,杨某丙输7000余元。

6、201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宋某甲、任某甲,组织罗某甲、韩某丁、郑某某等人在千阳县**镇**村**组孟某甲(孟某乙,绰号“和尚”之父)家用作弊麻将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30000元,放账用了20000元,刘某乙放账、记账,韩某甲抽头,宋某甲戴作弊眼镜,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罗某乙、郑某某、韩某丁、韩某甲参赌,抽头渔利5000元,刘某乙给每人发“工资”200元,给孟某某场地费200元,王某丙分得1000余元。罗某乙输10000多元,收回赌债后,刘某乙给任某甲、宋某甲各分了3000余元。

7、201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宋某甲、任某甲伙同李某乙,组织罗某乙、张某庚、杨某丙、杨某丁、韩某丁、郑某某等人在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一组孟某某家先用作弊麻将 “推豹豹”,后用作弊扑克牌以“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30000元,刘某乙记账、放账,并和韩某甲抽头,宋某甲、李某乙先后戴作弊眼镜,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罗某乙、张某庚、韩某甲、李某乙、韩某丁参赌,抽头渔利4000元,刘某乙给每人发“工资”200元,给孟某某场地费200元,王某丙分得1000余元。罗某乙输10000余元。张某庚输21000元,过了两天给刘某乙还了19000元,李某乙赢20000元。

8、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宋某甲、任某甲、张某乙组织苏某某、孙某某、韩某甲等人在千阳县**镇**村后店房刘某乙家中用作弊麻将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刘某乙记账,放账、抽头,宋某甲戴作弊眼镜,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孙某某、韩某甲参赌。苏某某输20000余元,孙某某赢300元。

 9、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宋某甲、任某甲、张某乙组织苏某某、韩某甲等人在千阳县**镇**村后店房刘某乙家中用作弊麻将以“推豹豹”的形式聚众赌博。刘某乙记账,放账、抽头,宋某甲戴作弊眼镜,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张某乙、苏某某、韩某甲参赌。苏某某输30000余元,苏某某先后给刘某乙还30000元,刘某乙先后分给宋某甲8000元。

10、2018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戊伙同李某乙、韩某甲组织罗某丙、黄某、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韩某甲麻将馆用扑克牌以“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王某戊提供10000元赌资并放账、记账,李某乙抽头,罗某丙、黄某、吴某丙、韩某甲参赌,抽头渔利2300元,王某戊给每人发“工资”100元,李某乙分得500元,王某戊分得400元。韩某甲输3000余元,后通过微信全部还给王某戊。罗某丙输2000元,后通过黄某全部还给王某戊。

11、2018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卜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张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王某光、裴某某等人,在千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杨某甲家中,以扑克牌“开拖拉机”方式聚众赌博。卜某某提供10000多元赌资放账,王某戊负责记账,任某甲负责抽头。屈某某输17000元,李某丙输7000元,张某乙赢3100元,王某光赢3500元,杨某甲赢2000元。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卜某某给杨某甲场地费300元,给在场的每人发“工资”200元,给王某戊1000元。

12、2018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丙在千阳县**镇**街**家属楼景某乙家中聚众赌博,联系王某戊、屈某某、熊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绰号“金不换”)、韩某甲、吴某丙等人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张某乙从熊某某处借赌资20000元现场放账并抽头,王某戊放账、记账,抽头渔利7000元,李某丙输18000元,还了15000元,李某丁输1500元,还了1200元,熊某某输1000元,张某庚输5000元,还了4000元,景某乙赢5600元,屈某某赢6000元。张某乙给在场每人发“工资”200元,给景某乙300元场地费。

13、201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丁组织任某甲、韩某甲、王某辛及绰号“公务员”等人,在千阳县**镇**村后店房刘某乙家中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刘某乙记账、放账、抽头,任某甲、韩某甲、王某辛、绰号“公务员”参赌,刘某乙给每人发“工资”200元,韩某甲输20000余元,绰号“公务员”输5000元。收回赌债后,王某丁分得1500元,刘某乙分得2000元。

14、2017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卜某某、邓某某、韩某甲聚众赌博。邓某某叫来参赌人员王某辉、梁某某、张某丙,韩某甲叫来韩某丁,在千阳县**镇**村韩某甲家中,利用卜某某准备的麻将桌、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采取“推豹豹”、“开拖拉机”方式聚众赌博。卜某某拿王某甲提供的赌资15000元放账、记账,邓某某负责抽头。王某辉输30000元,梁某某输12000元,张某丙赢6000元。抽头渔利7000余元由卜某某和王某甲平分。

15、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卜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张某乙、杨某甲、景某乙、贾某乙等人,在千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杨某甲家中,以扑克牌“开拖拉机”方式聚众赌博。黄某某提供赌资20000元放账,卜某某记账,任某甲负责抽头。景某乙输34500元,杨某甲输20000元,张某乙输1000元,贾某乙赢8000元。卜某某给杨某甲场地费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乙、任某甲、张某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作案1次,既遂1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三人共同实施诈骗作案5次,既遂78000元,未遂6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张某乙四人共同诈骗作案2次,既遂30000元,未遂2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张某乙、卜某某五人共同诈骗作案1次,既遂80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聚众赌博1次,赌资2550元,抽头渔利7000元;被告人王某丙明知刘某乙聚众赌博为其提供赌资6次,共计256000元;被告人王某戊聚众赌博4次,赌资累计108000余元,抽头渔利16300元;被告人牛某某聚众赌博1次,赌资91000元,抽头渔利14000元;被告人卜某某、王某甲聚众赌博1次,赌资42000元,抽头渔利7000元;被告人卜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1次,赌资55500元;被告人卜某某聚众赌博1次,赌资24000元,抽头渔利5000元;被告人王某丁聚众赌博1次,赌资25000元。

(二)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丁先后与王某丙、张某丙、张某丁合谋,由王某丙提供赌资,王某丁负责组织人员参赌、事后收账,张某丙负责现场记账、放账、抽头,王某丁、张某丁、王某丙提供场地,先后在王某丁经营的麻将馆、张某丁租住房内、王某丙家中聚众赌博。

1、2017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刘某丙、张某庚等人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刘某丙、张某庚参赌,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丁将从王某丙处拿的10000元赌资中取出的5000元用于放账,张某丙负责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搞服务。当晚张某丁输1000多元,第二天归还王某丁。刘某丙输400多元,张某庚赢500多元。当晚抽头渔利1200元,王某丁给张某丙发“工资”1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500元。

2、2017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韩某甲、张某庚等人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韩某甲、张某庚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丁用王某丙提供的赌资5000元放账,张某丙负责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搞服务。当晚张某丁输2000多元,后归还王某丁。韩某甲输4000元,张某庚输1000多元。当晚抽头渔利1200元。王某丁给张某丙发“工资”1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500元。

3、2017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张某辛(千阳南寨人)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张某辛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丁用王某丙提供的赌资5000元放账、记账、抽头。当晚张某丁输了自己带的1000多元,张某庚输700多元。当晚抽头渔利800元。王某丁给张某丙发“工资”1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500元。当晚放账的5000元全部借给张某辛,至今未还。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等人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王某丁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丁用王某丙提供的赌资3000元放账、记账,张某丙负责抽头。当晚张某庚输400多元。当晚抽头渔利8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300元。

5、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王某丙、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等人在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庚、王某丙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丙拿王某丙提供的赌资10000元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望风。当天王某丙输7000多元,抽头渔利4000元。赌场转移到王某丙家后,王某丙赢1000多元,张某丁赢900多元,抽头渔利所得把王某丙输的钱补上后,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300元。

6、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庚、张某辛(千阳韩家堂人)、高某某、张某丁,在张某丁家中聚众赌博,张某庚、张某辛、高某某、张某丁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丙提供20000元赌资,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当晚张某丁输4000多元,高某某输1000多元,张某庚输2000元,张某辛输500元,当晚抽头渔利5000多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放“工资”100元,给张某丙发“工资”300元,给张某丁场地费2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1000多元。

7、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刘某丙、张某庚、张某辛(千阳韩家堂人)、郑某某等人在张某丁家中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刘某丙、张某庚、张某辛、郑某某参赌。由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20000元,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当晚张某丁输2000多元,高某某将现场借2500元与自己带的几百元全部输光,张某辛输1000元左右,刘某丙输260多元,张某庚赢700元,当晚抽头渔利6000多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给张某丙发“工资”300元,给张某丁场地费2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2000多元。

8、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壬(绰号“陈仓串串”)等人在王某丙家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壬等人参赌。王某丙提供赌具及赌资30000元,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搞服务。当晚张某丁输4000多元,张某壬输2000元左右,抽头渔利4000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给张某丙发“工资”300元,给王某丙场地费3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1500元。

9、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刘某丙、张某庚、张某辛(千阳韩家堂)等人在王某丙家聚众赌博,王某丁、张某丁、高某某、张某辛、刘某丙、张某庚等人参赌,王某丁提供赌具,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丙提供赌资20000元,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搞服务。当晚张某庚输4000多元,张某辛输1000元左右,张某丁赢1000多元,抽头渔利1000元,王某丁给张某丙发“工资”200元,给王某丙场地费1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分得600元。

10、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壬(绰号“陈仓串串”)、张某癸、刘某丙等人在王某丙家聚众赌博,张某丁、高某某、张某壬、张某癸、刘某丙等人参赌,王某丙提供赌具及赌资30000元,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王某丁搞服务。当晚张某丁输12000元,张某癸输800元,张某壬输1000元,抽头渔利8000多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给张某丙发“工资”500元,给王某丙场地费5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应分得3000多元,全部由王某丙保管。

1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张某壬(绰号“陈仓串串”)、刘某丙、杨某甲、高某武、韩某甲等人在王某丙家聚众赌博,张某壬、刘某丙、杨某甲、高某武、韩某甲等人参赌,王某丙提供赌具并提供赌资40000元,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当天韩某甲输20000多元,高某武输700多元,杨某甲输500元,张某壬输1000元,抽头渔利11000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给张某丙分500元,给王某丙场地费500元,王某丁、王某丙各应分得4300元,王某丁拿走300元,余4000元由王某丙保管。

12、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丁组织高某武、张某丁、郑某某、张某癸、刘某丙、张某辛(千阳韩家堂人)在王某丙家中聚众赌博。高某武、张某丁、郑某某、张某癸、刘某丙、张某辛等人参赌,王某丙提供赌具及赌资40000元,以扑克牌“开拖拉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丙放账、记账、抽头。当天张某丁赢2000元。刘某丙输39000元,其中34000元是现场借账,后被减免4000元,刘某丙给王某丙打了一张30000元欠条,还12000元,欠18000元。张某癸输1000多元,郑某某输33000元,还28000元,张某辛输25000元已归还。抽头渔利12000元。王某丁给在场每人发“工资”100元,张某丙分得500元,给王某丙场地费500元,王某丁和王某丙各应分得5300元,王某丁拿走300元,余5000元由王某丙保管。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丁组织12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5000元,赌资数额累计228000元;被告人张某丙明知王某丁聚众赌博,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丙明知王某丁聚众赌博,为其提供228000元用于现场放账并提供场地;被告人张某丁明知王某丁聚众赌博,为其提供场地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洋镐把等;

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时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胡某某、黄某某、时某乙、王某甲、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恫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卜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乙、王某戊、牛某某、张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张某丁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应当以赌博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任某甲、宋某甲、张某乙、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为了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建强

 郑彩琴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时某甲、胡某某、王某丙、宋某甲、任某甲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卜某某、张某丙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戊、张某乙、王某丁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时某乙、牛某某、张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光盘11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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