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市**镇**170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7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时某某冒充许昌市城建局工作人员,在与被害人田某某谈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买车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121521元后自肥。
2、2018年6月,被告人时某某冒充许昌市城建局工作人员身份,以给被害人田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8000元后自肥。
3、2018年7月,被告人时某某冒充许昌市城建局工作人员身份,以给被害人田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8000元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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