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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阜南县****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已中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被告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间,被告人时某某为获取“带病返乡”退役军人优抚补助款,伪造其在山东省临沂市“54898部队”服役期间部队医院出具的相应病历,并据此虚假证明材料向阜南县民政部门申领优抚补助款。

自2011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期间,其利用上述不法手段骗取优抚补助款额共计人民币375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已将不法所得如数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不法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阜南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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