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被告人的律师王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时某某雇请吊车司机驾驶号牌为豫LC****的吊车,行驶至本区横沥镇凤凰二桥旁边**工地,盗走被害单位**公司放置于此的钢板8块,后去至本区珠电路的一废品店将盗得的钢板销售给同案犯何某某(已判决),获利人民币14000元。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30097元。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时某某在案发后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 何文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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