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时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0时左右,被告人时婉作为宿州市埇桥区**镇北**物流园**快递点装卸工,在装卸货物时趁人不备将一个快递盒内的两部全新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华为nova6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6998元。
2020年4月25日7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汴河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台州市**公司宿舍将时婉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2.证人金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时婉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时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时婉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时婉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电话182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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