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时某某驾驶蓝色大众牌POLO轿车(鲁G*****)在大厂县、三河市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并将所盗电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共计获利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