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市**镇**村,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期**,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时某某驾驶蓝色大众牌POLO轿车(鲁G*****)在大厂县、三河市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并将所盗电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共计获利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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