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吉林省东丰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02时许,在河南省新蔡县**路**牛肉面员工宿舍内,被告人时某某因琐事用拳头将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之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详见法医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新)公(物)鉴(法医)字[2020]28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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