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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某某自2017年冬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在淅川县******其家里设置麻将桌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取费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0人以上,抽头渔利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 强

         王 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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