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乡***村*组**-*号,暂住金塔县航天镇河东里新区**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4年2月1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航天镇道路行驶至**村*组路段处,车辆驶入路基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时某某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7.80mg/100ml。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醉酒程度较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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