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因犯盗窃罪, 2010年08月 20 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21时2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在浚县县城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FK****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浚县善朱线陈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mg/100ml。
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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