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村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重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省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经检验,时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1±9.7mg/100ml。
2019年6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在**社区西门南侧倒车时,与停在**街东侧的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检验,时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7±9.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时某某(138054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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