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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城**坊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9月2日16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丰城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药店,与药店服务员发生争执,后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超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个;

6.抽血光盘一个;

7.监控光盘一个;

8.出警视频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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