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时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学强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943****;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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